壹、購票車票

  1. 旅客以票證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。
  2. 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訖站名、班次時間、座位號碼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  3. 客票之有效期間,非對號車以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(即購票日期)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號車以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  4. 持用半票或免費乘車者,購票及乘車時,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,以供查驗;未依規定使用者,應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。
  5. 優待使用對象:

(一)半票規定:
1.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年長者。
2.持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,及其必要監護人或陪伴者一人。
3.兒童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150公分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者,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得購買半票。
(二)免費規定:
1.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,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者,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得免費乘車。
2.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票之成年人攜帶,對號車最多以一人為限,非對號車最多以二人為限,但不得佔用座位,逾限兒童應購買半票乘車。

  1.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已載明於客票上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之;如變更使用辦法或發售方式等,將於本公司相關場站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,不另行通知。

貳、補票、取票、退票及手續費

  1.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  2. 旅客應按票面所載區間乘車,不得分程使用,經使用之客票不得申請退票;若乘車越過所載區間,應按越過區間票價重新補票,未事先聲明補票者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  3. 旅客辦理退票時:

(一)非對號車票退票: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,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並依每張車票酌收10%酌收退票手續費。
(二)對號車票退票:應在該班次開車30分鐘以前,應連同購票證明一併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並依票價之10%酌收退票手續費;購票證明遺失不得申請退票。
(三)車票一經使用、截角或污損、撕毀,即不得辦理退票。

  1. 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;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旅客應向車站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價補票,未向車站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論。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  2. 已劃位之車票,如須延期,應於開車前向車站辦理展期,並以兩次為限;逾限不予預先劃位,如須劃位應於當日乘車時到現場辦理劃位。
  3. 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街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
參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

  1. 身患傳染病者。
  2.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  3.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  4. 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
肆、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規定

  1. 旅客攜帶小動物,需購買半票乘車,但不得佔用座位。
  2. 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本公司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未使用之客票,得全數退還票價:

(一)患重疾、劣疾者。
(二)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(三)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、他物者。
(四)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(五)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。

  1. 旅客攜帶小動物,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。
  2.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加防水膠布包紮,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,以免妨害公共衛生;行車途中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駕駛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,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。
  3. 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,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,且導盲犬不予收費;因導盲犬體型較大,須待在前門上車處。

※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伍、旅客乘車規定

  1. 下車時,請提早拉(按)下車鈴,或告知駕駛員。
  2. 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(博愛座)。
  3. 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  4. 行車途中,旅客違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駕駛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,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:

(一)乘車時,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。
(二)車廂內全面禁止吸煙。
(三)車內交談,請輕聲細語,避免打擾其他乘客安寧。
陸、班車行車規定

  1. 班車之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  2. 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、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(二)、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(三)、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(四)、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(五)、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柒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毀損賠償規定

  1.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,本公司不負保管之責。
  2. 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行李廂能容納,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  3. 本公司對號車均設有行李廂,僅供旅客交運行李使用,不另計費,亦不負保管之責任;請自行評估及包裝,以避免物品損傷。

捌、行車事故賠償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玖、誤點處理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 (誤點) 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 (誤點) 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拾、損害賠償
旅客毀損本公司車輛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拾壹、意見反應與申訴管道

  1.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  2.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拾貳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
行李遺失協尋作業:

  1. 本公司各所屬駕駛員於班車內及調度站內拾獲之遺留物,應交由站管人員驗收處理 。乘客拾獲之遺留物報繳處理者,亦同。
  2. 本公司各所屬站管人員於領受遺留物時,應立即開具【遺失物招領單】,並且保留乘客遺留物,待乘客詢問或依據遺留物內文件主動與失主聯絡,協助其辦 理招領手續。
  3. 遺留物如為公文文件時,應通知遺失單位來領取,本公司任何人不得任意翻閱文件內容。
  4. 遺留物如為軍公物品時,必要時得通知憲警單位處理。
  5. 遺留物如為可疑之危險物品、易燃物或管制藥品時,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。
  6. 遺留物如為現金、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,應存放於安全處所。
  7. 乘客遺留物如為易腐敗物品無法保存者,由調度站保留24小時後,如無人領取時,應由調度站自行處理或銷毀。
  8. 可保存之物品經一週仍無人領取時,應將遺留物交總公司保管。